辽宁工业大学组织员工作例会暂行规定
2020年11月10日 11: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组织员责任意识,提升组织员队伍履职水平,增强党务工作的规范性、程序性和实效性,夯实基层党建工作基础,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员工作例会参加人员主要是各学校专兼职组织员、学校党委组织部有关人员以及因工作需要需列席的人员按要求参加例会。

第三条  组织员工作例会一般在月末召开,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召开,因工作需要时也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组织员工作例会主要内容为传达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布置工作、专题学习培训、工作汇报打卡、业务交流、经验分享等,确保把学校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和基层党建各项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到位,推动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全面进步。

第五条  参会人员会前做好汇报、交流等相关准备工作,做好会例会记录,会后及时向本单位传达落实工作安排。党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材料准备等会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组织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会前请假并指派一名党务工作者参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