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锦州市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政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2014年08月26日 08:23

各有关单位:

锦州市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政府)奖的申报、评选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的评奖原则,通过对优秀社会科学成果的表彰,充分调动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锦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切实推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为建设辽宁沿海第二大城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理论支持。

二、评奖原则和奖励等级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2.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有新的发展;

    3.应用学科研究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经济效益。

    4.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项设置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不多于20项、二等奖不多于50项、三等奖不多于100项。

    三、评奖范围

    (一)申报成果必须是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市级以上报刊(含具有省以上内部刊号的刊物)、出版社发表或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各学科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论文;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工具书、古籍整理等出版物);研究(调研)报告、市级以上重点结项课题等类别成果。

    (二)不宜公开发表、但被本辖区县以上部门(含县级)或企事业单位采纳、应用,或被相关部门转载、引用,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必须附相关佐证材料),也可申报。

    (三)应申报上届评奖而未能申报的成果或已申报的上届评奖未获奖的成果,如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应用中取得重大突破,且得到国家及部门、省、市决策采纳的成果,经市评奖办审核同意,亦可申报本届评奖。

四、评审办法和程序

    本届评奖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锦州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组织实施。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奖工作由成果申报、成果初评、小组评审、评委会终审、公示、报批、颁奖七个阶段组成。市评委会按照《锦州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组织完成评奖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评奖办),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评奖办设在市社科联。

五、申报时间和条件

    ㈠申报时间

申报受理截止时间: 2014年5月26日。

    ㈡申报条件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个人均可申报本届评奖;虽人事关系不在本市且又长期在本市工作的外埠作者,凡研究、探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社科成果也可参评。

    2.申报成果一般以第一作者身份申报。二人以上合作的成果,应由第一作者与合作者具名申报;非第一作者申报,需经第一作者与其他合作者同意(附证明材料)才能申报;集体成果能够独立成章、分别使用的,也可由作者单独申报;由多个作者完成的成果,限定每项成果申报人数(含第一作者),即论文(研究报告、课题)类不超过3人、著作不超过5人。

    3.同一学科的研究成果每人只准申报1项;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每人申报不得超过两项。

六、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申报者,除报送《锦州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申报表》外,著作类成果须提交成果原件4份;论文类成果须提交成果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需要复印成果发表的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4个部分的内容)。不宜发表或未发表的结项课题或研究报告除提交4份复印件外,还须提交4份结题证书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成果所提供的复印件需做匿名处理。申报成果材料一律不退还。

    (二)申报材料不全者不受理;逾期不申报者视为弃权。

    (三)对抄袭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对已获奖的要追回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产生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负。

    (四)申报成果需缴纳评审费。论文(研究报告、课题)类每项100元、著作类每项150元。

    (五)《申报表》、《申报汇总登记表》及相关材料,需用A4纸打印、填写。

    (六)评委及评奖办工作人员的成果不得参加评奖。

  

联系人:王冬梅

电话:4198687

附件:1、锦州市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申报表

2、锦州市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申报汇总登记表

        

 

 

 

                                                                                   科技处

                                                                                2014年4月22日